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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7月10日起規(guī)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
瀏覽次數:807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精神,近日,深圳市國土房產局、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聯合發(fā)布《關于規(guī)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》,以規(guī)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行為。
明確自用和自住的條件
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市購買自用、自住商品房的條件為:境外機構是已在我市設立的分支、代表機構(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(yè)的企業(yè)除外),并只能購買用于辦公所需的商品房(辦公類);境外個人(不包括港澳臺地區(qū)居民和華僑)在境內工作、學習超過一年,并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(住宅類),港澳臺地區(qū)居民和華僑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(住宅類),法律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規(guī)范外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
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市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,應當遵循商業(yè)存在的原則,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(guī)定,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(yè),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登記后,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(yè)務。
嚴格自用、自住商品房程序流程把關
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、自住商品房的,在外匯指定銀行核準購房外匯資金結匯時,銀行要根據《通知》要求嚴格審核申請材料,符合自用、自住條件的,予以辦理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核準手續(xù);在我局辦理一手房預售合同備案及一手房、二手房的產權登記時,也要按照自用、自住條件嚴格審核,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。
自用、自住的材料分別為:境外個人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內勞動雇傭合同、《就業(yè)證》或學籍證明(港澳臺地區(qū)居民和華僑不用提供此材料)及境外個人(包括港澳臺地區(qū)居民和華僑)提供的承諾書,承諾書內容包括此次所購為唯一住宅類商品房,并為自住用途;境外機構提交所購買辦公類房屋為自用的承諾書。
摘自:粵建網